- 索 引 号:QZ04101-1200-2025-00022
- 备注/文号:泉港政办〔2025〕5号
- 发布机构:伟德国际 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18
泉港政办〔2025〕5号
伟德国际
办公室关于印发伟德国际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
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省市直驻泉港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伟德国际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伟德国际 办公室
2025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
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2025年2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5 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3.4 应急处置与救援
3.5 后期处置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及救援装备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通信与信息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医疗卫生保障
4.7 基本生活保障
5 预案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5.2 应急演练
5.3 宣传与培训
5.4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解释部门
6.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提高抗风险能力及应急抢险能力,提供应急抢险指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3〕4号)
(5)《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七号)
(6)《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2018年5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
(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32号)
(8)《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建〔2024〕5号)
(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文〔2006〕388号)
(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20〕38号)
(1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24〕19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施工过程因施工原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房屋建筑工程结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破坏等灾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区管工程、镇(街道)监管的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及拆除工程可参照本方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区住建局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风险,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明确应急机构职责,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机制。
(3)坚持属地负责,协同协作。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属地政府为主,区直各有关部门应与属地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督促和协调作用,共同应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4)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应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部门的作用,依靠科技支撑,提高应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5 事件分级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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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是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区长
副总指挥长:区住建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总工会,区发改局、工信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应急局、国资办、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泉港生态环境局、泉港公安分局、泉港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事发地所在镇(街道)主要领导组成。
2.1.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
为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环节要求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常设工作组包括: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疏导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
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抢险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指定,一般由属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全面主持现场救援工作;副指挥长由区住建局、应急局、属地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协调推进应急处置工作。
2.2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挥协调全区范围内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超出各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的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救援工作。
(3)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指导意见,决定启动或终止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完成上级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5)当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处置能力时,按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并请求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进行支援。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协助组织和指导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负责协调媒体新闻报道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指导和协调区住建局、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2)区住建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联络和协调,及时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和市住建局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负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协调管理;负责组织建筑工程专家参与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置。
(3)区发改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4)区工信局:组织协调事故抢险与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负责协调区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5)区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符合条件的事故受害人员救助帮扶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殡葬行业等事故应急处置和服务对象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
(6)区司法局: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7)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8)区人社局:负责协调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9)区自然资源局:配合提供事故抢险救援涉及的国土规划和地质灾害数据及技术支持,配合参与事故有关协调等工作。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设备和物资的运送工作;组织因事故造成受损的道路设施的抢修保通工作。
(11)区卫健局:负责调度全区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咨询和帮助。
(12)区应急局:负责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3)区国资办:负责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区属国有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和供应保障资源参与现场救援。
(14)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协调专业技术机构为涉及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5)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配合调派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救援资源,配合燃气、供水等业务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工作。
(16)泉港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因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7)泉港公安分局: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参与事故调查,配合核实事故伤亡人员的身份;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迅速追捕归案。
(18)泉港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负责事故现场建筑物破拆、人员搜救、火灾扑救等工作。
(19)区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结合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事发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善后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配合做好指挥、组织、协调属地范围内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参与较大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其他有关部门: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配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2.4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编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组织、协调、调度各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组织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的动态信息。
(4)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抢险救援组:由泉港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住建局、应急局、城管执法局、泉港公安分局等有关单位和事发地政府、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配合成立,组长由泉港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实施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建筑物破拆、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2)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区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等有关单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等企业配合成立,组长由事发地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担任。主要负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和气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事发地政府配合成立,组长由区卫健局分管医疗工作的领导担任。主要负责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4)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区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等有关单位配合成立,组长由事发地政府指定1名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指导做好遇难人员的遗体存放及火化工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负责事故伤者和遇难者家属的接洽和情绪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协调开展工伤保险理赔和民事赔偿。
(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泉港公安分局、区住建局等有关单位和事发地政府配合成立,组长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担任。主要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客观公布事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媒体接洽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测,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6)治安疏导组:由泉港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政府、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和有关运输企业配合成立,组长由泉港公安分局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担任。主要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援物资等。
(7)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住建局、人社局,泉港公安分局等有关单位和属地政府配合成立,组长由区应急局分管事故调查工作的领导担任。主要负责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及时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8)专家组:由区住建局牵头,抽调勘察、设计、施工、检测、消防、房屋鉴定等相关专业专家配合成立,组长由区住建局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分析、研判事故情况,为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参与单位。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
区住建局要组织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屋市政在建项目构建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与监测机制,确保各项预警与监测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针对发生频率高、潜在后果严重的安全风险,相关责任单位应调配充足资源,持续跟踪风险动态,广泛收集预警监测数据与信息,为事故处置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与决策参考。区应急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应强化舆情信息收集,按照部门职责及时处置舆情,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报告。
3.2 预警
3.2.1预警信息发布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发布。
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市政府发布。
Ⅳ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区政府负责发布。
3.2.2预警响应措施
当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及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相应级别规定进行响应。
(1)Ⅳ级预警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区住建局视情况组织所辖建筑工程对有可能引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抢险力量,做好随时应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准备。各参建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到位,全面排查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2)Ⅲ级预警措施
在Ⅳ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值班带
班,及时对危险源进行监测,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区住建局组织、督促所辖建筑工程进一步加强对风险隐患部位的巡查,必要时可针对重大风险源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各单位的沟通,督促指导属地政府开展预警响应工作。
(3)Ⅱ级预警措施
在Ⅲ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相关负责人密切关注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加大对重大危险源发展情况的监测频率,全力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调整施工时段或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将施工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各单位应急力量和抢险队伍随时待命,做好立即赴现场应急抢险的准备。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处于危险环境中的居民疏散避险。
(4)Ⅰ级预警措施
在Ⅱ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主动了解情
况。24小时监测重大危险源动态变化情况,发现超限数据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迅速将处于危险作业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根据情况可向全区或局部发布停止相关施工作业的通知。
3.3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工作应贯穿于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处置、善后恢复和重建的全过程。
(1)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局和住建局报告,相关部门应同步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发生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达到速报机制要求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泉州市关于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速报机制的要求,在15分钟内向区政府总值班室(0595-87987111)报告,30分钟内及时书面报告。敏感信息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边核实边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0595-87987111),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对口上级单位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指示批示,在第一时间做好贯彻落实的同时,要在8个小时内报告区委、区政府,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4)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
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和现场指挥人员等。
(5)当信息内容不清晰或不完整时,应尽快核实,并及时将准确信息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区政府和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立即将事故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7)在抢险工作进行中,各参与抢险的单位应及时将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续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应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4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1响应分级与响应启动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四级(Ⅳ级)。
(1)四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或会同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导开展抢险救援处置。
(2)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委、区政府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在省、市人民政府或省、市级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4.2前期处置
(1)发生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先期处置。在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前,相关企业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实施现场隔离措施。事发施工企业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为先期处置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企业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核实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向区应急局和住建局报告事故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抢险需要立即拨打120、119、110等电话号码,通知相关单位到场救助;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迎候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当事故造成路面塌陷或高空悬挂危险物等次生灾害和隐患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在不影响一线救援的情况下,适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等。根据实际需要,事发相关企业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当区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相关单位在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协调抢险救援资源赶赴现场参与处置。为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快速到达现场提供通行便利。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先期处置。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属地政府先期处置程序赶赴现场。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在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与事发相关企业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及时将信息上报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求及时协调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等,与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交接工作后,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继续组织开展抢险救援;随时向上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续报抢险救援情况;为上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场所、抢险救援人员食宿准备、现场指挥部运行所需物资等。根据实际需要,区应急指挥部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3.4.3指挥协调
(1)启动四级(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统筹做好应急响应工作,指导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卫健局、应急局,泉港公安分局、泉港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区应急指挥部配合、协调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的,待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区现场指挥机构应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部作出的决定,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参加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进行指挥。
3.4.4处置措施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现场指挥部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泉港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应及时对受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事件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泉港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泉港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件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开展事件受伤人员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泉港公安分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泉港消防救援大队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条受损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由属地政府或现场指挥部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生产安全事故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根据现场突发事故的具体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在确保抢险人员安全或者对危险土方、建筑、构筑物等采取加固措施后,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件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件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件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件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5)救护、转运生产安全事故人员。医疗急救单位应及时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受伤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根据需要,区交警大队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6)风险源监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
(7)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8)相关资料调取。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区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及工程勘察等资料数据;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统筹,区城管执法局、发改局、工信局等单位协调,及时提供抢险救援范围内的管线设施相关数据资料,确保抢险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9)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10)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因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设施损坏,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各管线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协调有关管线责任单位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供水、供电、燃气等管线权属单位应配合属地政府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11)资源调动。当现场抢险救援需求超出我区的协调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支援。
(12)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公交线路等运行中断且一时又无法恢复的,区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大众公交公司等运营单位实施运输调整组织,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13)家属接待。属地政府牵头,事发相关企业要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件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14)社会动员。根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
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部报
请区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区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工作。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15)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3.4.5响应升级
(1)因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或衍生事件,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多个属地政府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政府。
(2)如果预判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将波及周边区域,需协调周边行政区域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政府。
(3)当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
本区的应急救援力量有效控制能力,需要上级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请区政府,向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处置。
3.4.6信息发布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协调和指导下,区应急指挥部新闻宣传组负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区有关部门要配合新闻宣传组做好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生重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进展,开展后续发布;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
3.4.7 应急结束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相关危险因素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讨论研究,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3.5 后期处置
3.5.1现场清理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现场勘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清理。事故导致设施设备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相关设施权属单位到场处置。区卫健局组织做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与疫情监控等工作。
3.5.2善后处置
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3.5.3 保险理赔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5.4 调查与评估
(1)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直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2)发生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区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并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3.5.5 恢复重建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事故影响的各有关单位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较大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及救援装备保障
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区住建局要组织好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4.1.1 工程设施抢险力量
由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和在建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配合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1.2 专家咨询力量
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监测、检测、鉴定与评估,参与研究应急方案,为制定相应对策和意见提供参考。
4.1.3 应急协调管理力量
由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建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加强与其他专业应急队伍的联络,调度抢险力量,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为队伍现场指挥和事项协调提供服务。
4.1.4 救援装备保障
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与熟练使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4.2 资金保障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有关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落实。
4.3 物资保障
各部门(单位)、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储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如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区住建局应建立完善区建筑施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并两年度更新1次。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4.4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中断的通信线路,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2)区应急局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和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体系;建立完善全区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推进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3)各部门(单位)、企业负责本部门(单位)、本企业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4)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4.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直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4.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7 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做好受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5 预案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泉港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属于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各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本企业应急预案,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5.2 应急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检验预案,磨合指挥协调机制,熟练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能快速有效处置。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5.3 宣传与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培训,普及广大从业人员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救援素质和能力,有效防范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
5.4 责任与奖惩
(1)对在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表彰或奖励。
(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伟德国际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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