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8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因学习跟不上。以上情况可由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在学籍系统发起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的,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在学籍系统发起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